泉州容留他人吸毒要判多久?
时间:2019-06-20 15:52:18
黄建荣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容留他人吸毒
坦白
从轻处罚
有期徒刑
罚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闽05刑终46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裁判日期:
2019-03-29
合 议 庭 :
张小燕
张文平
庄能宗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黄建荣
文书性质: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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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荣,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建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黄建荣租赁南安市水头镇明利大酒店三楼的部分房间并改造成包厢用于经营KTV。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黄建荣明知客人在其经营的KTV包厢内吸食毒品,其未予制止并授意包厢公主按包厢大小向吸毒人员收费。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建荣二次容留多人在其经营的南安市水头镇明利大酒店三楼KTV内吸食毒品,并从中非法获利,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10日晚上,张顺龙、郑进兴、林建池、黄平平、苏平生(均已判刑)及吴亚建、李某、马金紫、吴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黄建荣经营的南安市水头镇明利大酒店三楼KTV5号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神仙水”),被告人黄建荣收取包厢费人民币8100元。
2、2018年3月20日晚上至次日凌晨,张顺龙、郑进兴、林建池、黄平平、苏平生(均已判刑)及吴亚建、李某、洪加伟、林惠健、马金紫、万某、黄某、聂某、朱某、齐某、吴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黄建荣经营的南安市水头镇明利酒店三楼KTV7号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神仙水”),被告人黄建荣收取包厢费人民币8100元。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景星酒店1207房抓获被告人黄建荣,并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7日临时寄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2018年7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向被告人黄建荣扣押作案工具银灰色苹果牌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顺龙、郑进兴、林建池、黄平平、苏平生、吴亚建的供述,证人吴某1、黄某、万某、聂某、朱某、齐某、林某1、吴某2、周某、李某、林某2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尿液检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中餐厅经营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荣之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建荣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黄建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银灰色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予以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黄建荣诉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建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荣二年内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黄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能宗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张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涂秋云